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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该怎样理解?带病投保两年后真的可以赔付吗?
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指的是保险法第16条第三款,投保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行使而消灭。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那么我们看这个条款,前面的三十日,是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间,如果在这段时间内当事人没有行使权利而消灭。后面的两年,是不可抗辩期间。这个不可抗辩期间过了以后,保险合同就成为了不可争议的法律文件。当除斥期间与不可抗辩期间发生竞合的时候,则优先适用不可抗辩期间。意思是两年后的某天,保险公司知道了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可以在三十天内行使,但也经过了两年,这个时候除斥期间和不可抗辩期间发生竞合,适用于不可抗辩,合同也就没法解除了。
但合同没法解除,是不是就会理赔呢?不见得。我们细细的品这个条款的后半句: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中间是分号而非句号,则意味着前后是相连的,意思是:合同成立两年内发生保险事故,即便过了两年也是不赔。事实上,这个条款有四层含义。简单说就是:1、带病投保未履行如实告知的,过了两年也不赔(对合同前的疾病不赔)。2、合同成立两年后发生新的保险事故(与未履行如实告知的疾病没有关联),赔。3、合同成立两年后内,发生了新的保险事故(同上括号内的),与未履行如实告知的疾病没有关系的,赔;但因为有除斥期间,保险公司依法解除合同的除外。4、就是上面那个,合同成立两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两年后申请理赔,不赔。因为“合同成立两年后”是不可抗辩的前提。
保险法里面是字字珠玑,需要细细的品。不能盲目的相信代理人说的两年之后都赔,有适用的。[比心]
当不可抗辩条款刚出如的时候,很多人都说这样可以带病投保了。其实不然。合同成立的前提是诚信告知。而不可抗辩条款,不保护那些本已经知道自己生病了而去投保的人。他所保护的是那些并不清楚的情况下投保的人,而引发理赔时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时更倾向于投保人。
所以,当我们并非故意隐瞒而被保险公司拒赔时,不可抗辩条款就是保护我们的武器。而如果故意而为之时,那么这一条并不是“尚方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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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请问一下,不可抗辩条款的由来和原因是什么?
我个人是这么理解的,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就是建立了承担客户风险的合同,而且有两年的时间去做调查。注意,是保险公司调查。客户是不专业的,对于保险根本没有那么多的专业知识去分辨哪些有影响,如果客户都那么专业,那全民都是保险从业人员了。而且说得不好听的,就算在保险行业多年,都未必全部了解。所以,并不应该把这个要求归到投保人身上。然而保险公司不调查,只管收保费,那就是说,接受了投保人的风险。
另外,说到投保人故意隐瞒,这点也是存在争议的,怎么叫故意隐瞒呢?换个角度来说,能说保险是故意骗钱吗?显然也不行。客户有告知的义务,但保险公司也有专业的义务,怎么可以核保通过,怎么确定客户风险可以承担,这难道都推给客户吗?在故意和不故意一说上,本来就有非常主观的判断在,作为衡量判别一份合同,怎么能看心情来做决定?
最后,我觉得,投保人投保,目的很简单,都是为了防范未然,用自己的保费来换取风险的承担。如果保险公司连这个基本的姓保的原则都动摇了。又何需保险的存在,谁又会去购买保险。
怎么服务客户,与客户共识保险条款,理赔需知,整份保单的生命周期跟进,是对客户的负责,也是对保险合同的尊重。请不要还保留在,收钱第一名,理赔都不行的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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