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首套房贷款额度和工资关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首套房贷款额度和工资关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新个税下怎么确定首套房贷款?
首套房房贷是可以通过 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扣除的,扣除的项目是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每月可以扣1000,你可以通过代扣代缴的方式,让你所在的企业帮你扣,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6月30日汇算清缴的时候扣除。
买房是可以用房贷来作为专项附加扣除抵扣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谢邀!新个税怎么确定首套房贷款?这个应该是指2019年1月1日施行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里的住房贷款扣除的标准。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分别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为定额扣除。
扣除额度分别为1000元/月、400元/月或3600元/年、1000元/月、1500元/月或1100元/月或800元/月、2000元/月;大病医疗为据实抵扣,每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的部分,可在8万元/年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规定纳税人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与此前国务院两次将房贷利息扣除限定为“普通住房”不同,暂行办法只明确了首套房的要求,体现了支持刚需、尊重住房多样化的客观现实,但是,又引出了一个问题:
“首套住房”应该如何认定?
这个也是题主的疑问!卡商思维也查看了相关的文件资料,“首套住房”认定为“首次贷款”购买的“首套房”。“首套房”,是伴随房地产调控产生的新名词。
但是,在当前因城施策的房地产调控格局之下,每个城市对首套房的认定并不一致,即使同一个城市,交纳契税的“首套房”与银行贷款的“首套房”定义也不一致。
比如北京,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时,首套房的认定标准为“认房认贷又认离”,即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贷及公积金贷款记录,认定为“首套房”,而离婚一年以内的,即使无房无贷款,买房也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而北京市首套房契税的优惠政策,则只“认房”,要求居民家庭惟一住房。
如果以“首次贷款”为认定标准,目前个人征信系统并未与税务系统、公积金贷款系统联网,税务系统要比对信息,需要个人提供征信记录,以及公积金贷款证明,给纳税人增加了工作量。
专项扣除最大难题是解决部门间信息共享问题,只有税务系统、征信系统、公积金系统联网,实现信息内部处理,方能解决。
那在数据未实现共享之前,有一个很简单的方法可以快速认定个税抵扣的“首套房”,即是看纳税人名下还在还贷的住房,当时缴纳契税时是否被认定为“首套房”。
当然上面只是讲解了一般的首套住房认定的几种假设,建议还是去咨询当地的有关部门,毕竟每个地方的政策会有所差别!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首套房贷款额度和工资关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首套房贷款额度和工资关系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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