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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别人担保的贷款,到期了没还,作为担保人,要是不还,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根据《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欠债人到期无力偿还债务,担保人有什么后果?
不论是担保人,还是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法院不会处理,也不会构成刑事犯罪。这里说的没有能力是指完全没有能力还款,如果有部分还款能力,要部分还款,否则,即是对判决的拒不执行,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连带担保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你,要求你承担还款责任,一般担保的,债权人先起诉债务人,胜诉执行不到才能起诉担保人,但是两类担保人都是在债务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负责清偿,只是期限长短问题。
担保到期还不上,被担保人要求展期,作为担保人不愿再担保了,可以吗?
1、当然可以不再担保。
2、这种情况属于主合同变更,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可以不再继续签订。
3、《担保法》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合同的主债务到期之后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展期的,担保人可以不同意继续提供担保,担保人有权利选择是否继续提供担保。 《担保法》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银行借款担保期限超过多久免责?
民法典规定,银行贷款担保什么时候失效,要依据担保的类型而定,保证担保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担保物权担保的,主债权有效,担保物权就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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